6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加强对区块链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
《方案》从总体要求、主要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五个方向出发,旨在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其“重点任务”中提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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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关于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的案例——福建亲亲集团的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五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火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设,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郝文中,女,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业主,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副48号-2号。
委托代理人张克军,黑龙江银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亲亲公司)与被告郝文中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3月3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建设、林文渊,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亲亲公司诉称:原告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股份制企业,始创于1985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原告秉持“以人为本、创造价值、立足本土、展望世界”的经营理念,励精图治,拼搏进取,目前下辖9家控股子公司,拥有员工2万人,其中国内外中高级经营管理及技术人才300多人,在全国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年销售额超10亿元,已发展成为国内知名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告于1992年在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614573号“亲亲”商标,后又不断改进商标,并于2004年在第2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5号“”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注册了第3293583号“”商标,同时,原告也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到目前为止,原告及其子公司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年至2004年投入1.4亿元,广告覆盖范围遍及全国,使“”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品牌。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生产的“”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
2005年,原告发现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恶意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经营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权行为;3.被告的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交由原告使用;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郝文中辩称:被告是合法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原告的“亲亲”商标仅限于食品,与被告在网上所注册的域名无关;原告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
原告亲亲公司举示的证据有:
证据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主要内容为:原告的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
证据2、原告的商标证书。主要内容为: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
证据3、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的《公证书》。主要内容为: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2005年2月3日公证证明: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
证据4、1993年9月购买“亲亲虾条袋”包装物的发票。证明:原告已在使用“亲亲”商标。
证据5、原告控股的多个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档案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子公司,其膨化食品、果冻等产品均使用“”商标。
证据6、原告的广告合同、发票、广告图册、广告片、媒体报道和广告监测报告。主要内容为:从1992年至2004年,原告投入广告、媒体宣传报道累计达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1.4亿元。证明:原告的“”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7、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的荣誉证书。主要内容为: 1999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2001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2000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国家质量达标食品”单位;2004年被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2002年被中国质量协会评为“质量信誉跟踪产品”;1998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2003年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企业家委员会评为“全国安全优质食品承诺活动承诺企业”;1992年被中国消费者报社、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工作委员会、中国技术监督报社评为“北京晋江名优产品展销会参展荣誉奖”;2002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1998年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证明:原告的“”商标已在全国具有很高的知名度,是中国的驰名商标。
证据8、有关行业协会、各地政府及经济发展局的证明。主要内容为:原告及其子公司2002年年生产量达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 2003年年生产量达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达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在全国同行中排名前列。
证据9、原告各地经销商部分名单和区域代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与近两千家全国主要经销商订立了101份经销合同。证明: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证据10、原告形成商标保护体系的商标注册证和商标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原告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已形成全方位完整的保护“”商标体系。
证据11、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份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具有很高知名度。
证据12、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各地受到保护。
证据13、产品及包装袋10件。证明:原告一直在实际使用“”商标。
被告认为:对原告的证据1、2、5、6、7、9、10、13无异议;证据3只能证明被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但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证据4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证据8、12与本案无关;证据11不能直接证实原告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被告郝文中举示了以下证据:
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内容为:经营范围销售小食品。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示的证据及发表的质证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和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确认:一、原告亲亲公司始创于1985年,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经营范围为销售膨化食品、果冻等。二、原告拥有下列注册商标权:第61457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亲亲及图”,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膨化食品,注册有效期限自1992年10月20日起;第329358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9类果冻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7日起;第3293583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玉米花、虾味条、膨化土豆片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4年2月28日起。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并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三、原告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2002年年生产量为1007万箱,终端销售额8.12亿元,利税1.07亿元;2003年年生产量为1071万箱,终端销售额8.63亿元,利税1.17亿元;2004年年生产量为1287万箱,终端销售额10.41亿元,利税1.39亿元。四、原告从1992年至2004年,投入广告、媒体报道累计人民币3亿元,其中,2002至2004年共投入人民币1.4亿元。五、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六、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福建省中心检验所、咸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等20个国家、省、市级检验中心对原告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质量优良。七、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中国食品工业优秀企业”称号、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认定为“中国名优食品”、中国质量检验协会评为“(2000年—2004年)国家质量检测合格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电视广告推荐品牌”、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名牌产品”等多项荣誉。八、原告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原告生产的“”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九、被告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十、被告郝文中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经营范围为销售小食品。
本院认为: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国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较高信誉,为相当范围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原告自1993年起使用“亲亲”商标用于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商品,并自1992年起在相关商品上注册了“亲亲”、“”商标,其第614573号“亲亲及图”注册商标、第3293585号“”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有效;原告还在相关商品上分别申请注册了“”商标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亲亲qinqin”商标于2002年1月8日获得美国商标注册证;原告的商标具有显著的独特性;经国家和省、市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几年来的检测,原告的商品质量优良且稳定,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获得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授予的众多荣誉,被评为“中国名优食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等,其生产的“”牌虾条、薯片(条)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一位,“”牌果冻系列产品,销售额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居第二位;原告在全国已建立了完整的销售网络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投入了巨额广告宣传,其广告的投入与销售额呈正比增加;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认定原告的第3293585号“”注册商标和第3293583号“”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郝文中开设哈尔滨市道外区亲亲食品经销部,是专门销售小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其对原告及其产品和商标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为相关消费者所熟知应当是明知的。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互联网上注册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使用“亲亲食品”的标识,用于销售果冻和膨化食品等,其域名与原告的驰名商标相同和相似,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主观上具有明显的“傍名牌”恶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抗辩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郝文中立即停止使用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
三、中文域名“中国亲亲”和英文域名“www.qinqin-cn.com”由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郝文中赔偿原告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7,760元由被告郝文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亚军
审判员刘淑华
代理审判员常榆德
二○○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洋
知产宝/律柚知识产权专项市场调查-法律事实调查篇
一、知识产权市场调查的痛点与需求1:
1、数据运用不足
主体相关法律数据,行业数据,用户数据,产品数据、舆情数,据横向与纵深关联是对主体行为一体多面描述。数据思维与运用不足,诉求把握不清。
2、技术方法不适
主观要素调查主体如何筛选?适宜样本数量如何确定?调查内容如何设计?调查质量如何监督?统计分析如何科学合理?行业研究与法律分析逻辑如何构建?事实判定不清案件争议焦点有哪些?案件关键事实是什么?事实要素如何解析?公众认知如何知晓?上下游行业事实作用程度如何?
3、法律实践需求
“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混淆程度”?《商标法》、《专利法》等法规中的概括性规定或模糊性规定如何实践和操作?)
二、知识产权市场调查的痛点与需求2:
三、调查体系:
法律事实调查为核心的专项调查体系聚焦于知识产权与法律垂直领域,在争议解决中,运用“数据+科技”的力量,构建法律视角下的消费者洞察和行业研究体系。
1、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从问卷设计、信息采集、数据分析、研究报告全流程一站式服务,拥有全国执行网络,根据项目目的,细分为消费者调查和满意度调查。
2、知识产权&法律专项调查
聚焦于知识产权领域,将市场调查方法应用于知识产权与法律相关问题中,开展基于公众、律师、法官、专家、企业、行业、政府、机构不同视角的专项调查,提供多维度评价与监测服务。
3、法律事实调查
法律事实调查旨在为行政确权授权、司法诉讼及行政执法各阶段争议解决提供事实调查,形成科学、客观证据。事实调查涵盖行业研究与公众调查两部分,构建客观事实与主观认知综合证据体系。
四、调查内容
1、公众认知:
•商标确权授权与民事侵权:商标显著性、商标混淆、商标不良影响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专利外观设计
•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滥用市场地位、垄断纠纷、姓名权、著作权、网络域名
2、行业事实:
•市场分析:市场占有率、市场定位、市场结构、细分市场、市场竞争格局
•产品、用户、销售:销售额、利润率、产品类型、渠道类型、渠道分布等
•宣传方式:广告策略、宣传渠道、宣传地域、宣传地域
五、调查流程:
六、流程要点:
1、调查方案设计
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专家,前法官,律师组成的专业咨询团队,对相关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调查方案可依据案件需求和调查需求设计,分为行业研究与公众调查两部分,或单独进行一项调查。
2、调查区域
主要考虑涉诉相关产品覆盖的主要区域,原则上以二者交叉区域优先;兼顾考虑诉讼发生地。3、相关公众、样本数量
综合考虑案件问题、商品属性(地域、年龄、性别)、主体范围;普通消费者和经营者、医生、工程师、游戏玩家、技术专家等有特定行业属性的公众;建议最低样本量应不低于400样本,条件允许情况下扩大至1000样本更佳
4、调查阶段与周期
预调查:50-100样本量,预计15个工作日,预调查问卷设计、试访、预调查执行等;
正式调查:预计25个工作日,问卷调整、正式调查执行、统计分析,报告撰写等
5、公证问题
为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市场调查活动保全证据公证,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出具有法定证据效力的公证书
七、优质司法证据调查——服务组合
➢知产宝/律柚深耕知识产权与法律垂直领域,依托知识产权法律文书数据库,基于案件的数据分析贯穿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过程的始终。依据不同的需求与案件情况,可在司法证据调查基础上,形成数据分析+市场调查的争议解决综合服务方案。
公众认知调查:
•商标显著性、混淆、专利、不正当竞争等涉及相关公众认知内容
•《品牌公众认知度调查》等
主客观事实调查:
•行业相关事实、公众认知内容
•行业研究+公众认知调查
综合数据服务:
•争议焦点分析、要素判定、事实调查
•类案分析+行业研究+公众认知调查
八、服务内容:
1、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合规调查:
从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等方面,对企业知识产权组织、制度、战略、布局、保护等状况进行调查
2、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满意度调查:
从法律法规、执法建设、管理服务、宣传教育等方面调查公众的知识产权感知、诉求与满意度
3、热点话题公众态度调查:
对影响力大的争议问题、热点话题等,进行公众态度调查,及时了解公众观点。
4、律师/律所行为调查:
通过对律所/律师案件客观分析(业务方向、案件数量、客户信息、胜诉情况、诉求支持等)与客户反馈调查,开展尽职调查
5、政府/机构服务评价与监测:
对国知局、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公共服务质量、公共服务需求、社情民意、政策制定前期预调研、政策实施效果等开展评价与监测
6、相关政策梳理与评价:
对知识产权相关政策进行梳理,并依托人工智能进行政策解析,对政策要点进行归纳和整理
九、调查渠道:
1、专业群体样本
由法官、律师、企业法务、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等组成的专业性强、粘度高的精准样本库
2、多种运营渠道投放
整合法律、知识产权专业微信群、自媒体平台、专业投放渠道等,建立线上运营与执行体系
3、大数据建模与分析
建立“小样本+大数据”建模与分析模型,通过小样本分析数据逻辑与趋势,建构基础数据模型;通过机器学习与算法,整合相关数据,构建数据库
知产宝/律柚知识产权专项市场调查-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篇
一、服务内容
•消费者行为态度
•产品/服务
•品牌研究
•消费者特征
•产品质量
•服务质量
二、调查流程
三、项目优势
1、通盘分析解决能力融合经济、法律、行业、市场等专项研究团队合作成果,提供多视角的数智化类案分析解决方案和全行业的洞察策略
2、深耕知识产权垂直领域
十数年知识产权垂直领域精耕细作,专注知识产权专项服务,明晰知识产权争议纠纷解决方向
3、综合的数据处理能力
拥有知识产权业内海量的司法诉讼数据、多模块知识产权数据、跨领域的行业数据
4、精准情报洞察
以专业的情报收集与分析、实时的行业与竞争洞察能力为用户战略决策提供强大的支撑
5、跨领域、跨学科的智库组合
汇聚不同行业产学研专家,为社会各界提供专业、周详、有影响力的论证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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