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网络的知识产权叫做软件著作权。腾讯不算侵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所需材料
填写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登记申请表》填写指南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
2.简称(没有简称不填此栏)。
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 GB/T13702和 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4.版本号: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指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日期。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指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是指以赠送、销售、发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未发表的软件不填此栏。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独立开发:即单独开发的软件。
2、合作开发: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填此项同时应提交合作开发合同。无合作开发合同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
3、委托开发:指委托开发的软件。应提交标明著作权归属的委托开发合同。无委托开发合同的,应提交相关证明。
4、下达任务开发:指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应提交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无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应提交相关证明。
(五)原始取得权利栏:原始取得权利指独立开发软件取得的权利。填写的内容应与上栏提供的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一致。选择此栏的,不填写继受取得权利栏。
(六)继受取得权利栏,在三种继受的方式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始取得权利的不填写此栏):
1、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著作权。应提供合法的继承证明,如经过公证的遗嘱或法院判决书等。
2、受让是指经过原著作权人转让取得著作权。应提供明确转让事项的转让合同或法院判决书。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和终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申请者应提供合法的承受证明,如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和法院判决书等。
(七)权利范围栏:权利范围是指著作权人取得的权利是全部还是部分。取得部分权利的,应当注明具体权项,选择填写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或其他权利。
(八)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
1、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
a.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简要说明(不超过600字)
b.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分类号(查我方提供表)、软件版本号(若不是原始版本号如,V1.0,还要提供原始版证明,见我方提供的证明);
c.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总条数)
d.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
e.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f.软件的全称(所有文件统一名称)、开发完成日期、发表(公开)日期;申请人、版权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说明关系;
g.著作权利范围:全部还是部分(如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部分权利)。
h.签署委托代理书(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档中不要出现外国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请者栏:
1、个人申请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护照等)的复印件。
2、法人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同时加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的复印件。
3、法人分支机构和法人内部组成部分应由法人开具证明。
(十)代理者栏:
1、个人代理者:除填写各项内容外,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委托代理授权书。
2.法人或其他组织代理者申请者:名称栏应填写单位全称。身份证件号栏应填写企业法人登记号或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在电话栏中加注联系人的姓名。应提交与软件申请者签定的委托代理授权书。
(十一)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鉴别材料是指软件程序和文档。交存方式有三种选择: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 30页。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 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一般情况下,程序每页不少于 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 30行。选择一般交存不再填写本栏其他内容。
2、例外交存:在栏中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并提供相应材料。
3、封存:分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样品两种。选择封存源程序的,应填写页数。选择封存样品的,应提供光盘。
(十二)申请人保证声明栏:申请人应认真核对申请表格各项内容、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是否真实,符合申请要求;明确因提交不真实的申请文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核实无误后,个人申请者签名或者加盖名章;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者,由单位加盖公章。签章应为原件,不得为复印件。
鉴别材料
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证明文件
1.作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拟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是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软件著作权登记鉴别材料的例外交存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2.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3.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4.拟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封存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作用
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虽然不是国家强制的政策,但是软件办理了登记,是百利而无一害的。
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在软件著作权发生争议时证明软件权利的最有力的证据。这不仅是在进行诉讼或在发生一般纠纷时,都能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著作权人的权利就很难获得全面的保护。
2、《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人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重要资本和财富。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就是知识的最后凭证。
3、《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有时还是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非常重要的砝码,有了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证明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而这也是高新认定非常重要的部分。
4、《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企业申请软件企业必不可少的证明材料。
5、从以上3、4点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是企业获得国家税收减免、人才优惠等国家政策的条件。
游戏中是否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游戏画面、音乐等?
游戏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画面、音乐等是否涉及?
随着游戏产业的不断发展,关于游戏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日益成为了业界关注的热点。在游戏中,除了游戏的内容和玩法外,游戏画面、音乐等元素也存在着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本文将从游戏画面、音乐等方面,探讨游戏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游戏画面
游戏画面是游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游戏的观感体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一些具有独特性的游戏画面元素也可能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比如,一些游戏会涉及到知名电影、漫画、动画等作品中的人物、场景、道具等元素的引用,这就需要开发商在使用时遵守相应的版权法规,否则可能会涉及到版权侵权的问题。
此外,游戏画面中的角色造型、场景设计等也具有独特性,这些元素的知识产权可能属于开发商、游戏出版商、还有创意设计者等多方所有。因此,如果其他开发商或者游戏制作人想要使用类似的元素,就需要事先获得相关方的许可或者付费购买授权,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游戏音乐
除了游戏画面外,游戏音乐也是游戏中不可缺少的内容。音乐能够给游戏增加氛围、情绪等元素,提升游戏的审美水平和趣味性。游戏中的音乐素材也可能涉及到版权问题,需要开发商和出版商在使用和出版时严格遵守版权规定。
与游戏画面类似,游戏中的音乐素材也可能来自其他作品,如电影原声、知名音乐人的作品等。在这种情况下,游戏制作者需要遵守版权规定,以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此外,游戏原创音乐作品的知识产权,则属于相应的制作人、作曲人、演奏人或者出版公司,他们也需要通过版权保护手段对自己的作品进行保护。
结语
总的来说,游戏中会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如游戏画面、音乐素材等。当游戏中使用到其他作品的元素时,相关方需要严格遵守版权法规,在获得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以避免版权侵权的问题。同时,游戏制作者也应该通过各种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让自己的游戏作品受到充分的保护和尊重。
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已成为上千万网络游戏用户的重要财富,与此相伴,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已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甚至出现了以网络游戏积累虚拟财产并予以出售的特殊职业者。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积累和交易过程中,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因之而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
实践中,网络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大致有如下情形:其一,网络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其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其三,因运营商停止运营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其四,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网络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其五,因运营商误以为玩家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面对不断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者在与运营商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往往选择求助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条文,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置之不理,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依据出台之前,应当合法、合理、稳妥地处理此类纠纷。在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应当弄清楚网络虚拟财产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这是适用法律审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笔者认为,应当扩大该法条中“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范围之内。这是因为:其一,网络虚拟财产这一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属性且不为法律所禁止。网络虚拟财产尽管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但这种财产凝结着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拥有者对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这些特性为广大玩家普遍认可和接受,因此这种特殊财产与现实财产一样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二,网络虚拟财产取得手段不为法律所禁止。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时间和精力进行游戏积累或直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而取得,是游戏者付出劳动、智力或金钱的一种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如何适用法律来审理此类案件。从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的情形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审理不能适用知识产权法,因为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可随时随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况且,受到侵犯的往往是玩家通过付出劳动、金钱而得到的虚拟财产,并不是网络运营商智力开发的虚拟物品,如果适用知识产权法来调整,对于玩家是不公平的,且违背保护虚拟财产的宗旨。
就目前权宜而言,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此类纠纷较为妥当。其理由在于,网络虚拟财产供应者亦即网络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之间存在非典型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玩家注册账号,接受网络运营商的服务,并以按时间付费或接受网络广告为对价参与游戏,玩家要获取虚拟装备,需付出精力或金钱。游戏运营商则应当负有保障玩家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同时,网络游戏也是玩家的一种特殊消费,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的责任,玩家作为消费者在接受网络游戏运营商的服务时,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是由于游戏运营商的技术和运作差错造成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应该由游戏运营商来承担相应责任,恢复玩家的级别和装备;如果是第三方非法窃取,但游戏运营商在服务过程中因疏忽而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造成玩家损失的,也应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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