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的危害案例(短一点)
1.游戏过后的空虚感。
2.身体的日渐消瘦。
3.钱包的日渐消瘦。
4.自身控制力降低,脾气易爆。
【网络游戏】谈谈玩网络游戏的危害!切身感受我是一名老师
近两年来,在教学工作过程中,我发现越来越多的学生无心向学,在课堂上的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大部分的人课堂上无心听讲;有些是精神萎靡;还有的是神情木讷、面无表情;更甚于有的是一个人独自坐在那里喃喃自语。课后没有及时完成作业,对老师的询问采取了一种抵触的情绪,往往答非所问。这些同学都沉迷在网络中无法自拔,有的是迷恋网上聊天,有的是沉迷于网上游戏,更可怕的是有些人对网上的色情缺乏判断,导致在现实中说话语言猥琐,不堪入耳。对父母的规劝不动于衷,对老师的劝导更是怀有一种莫名的敌意。此时的他两耳不闻窗外语,一心只想打游戏。
网络游戏的危害有多大?已经成为社会上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了俗话说"存在即有理"!网络游戏的存在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这土壤便是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因此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网络游戏是不能采用强制手段进行硬性的禁止,这也就是说明网络游戏永远不可以为此灭绝。毛主席说过“凡事皆有两面性”网络游戏的根危害本是我们玩家自己内心产生的,只要我们***把网吧控制住,把不健康网络控制住,相信网络给别人带来的在也不会是厌烦感`而是一种和现在看电视一样的生活基本方式!您问的网络宪法,中国现在虽然没有出台`但是从《网络经营条例》上来看,国家对网络的规定在不断的成熟!相信在不久,我国关于网络控制法律就会出来了,现在不是网络游戏规定每天在线只能在5小时之内么?另外你说“防”,现在的问题是“防”不胜“防”。国家在防,家长在防,老师也在防,但是,防不住的是,孩子们内心的诱惑,网吧经营者的诱惑,一些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诱惑,这样`只能说,想要完全控制住网络`是要靠每一个人来行动的,儿童们只要能作到:“少上网”那也就是我们迈向成功的一步了!...单不说正在努力学习阶段的高中生初中生就是大学生有多少人因为网络游戏挂科~更可能被学校开除特别针对我。我男朋友因为迷恋游戏导致分手网络游戏的危害真大啊
网络游戏的危害知多少网游是没有危害的,有危害的是那些不自制的人,不要给网游招黑,谢谢!
演讲稿,网络游戏的危害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内容是远离网络游戏。
关于小学生是否应该玩网络游戏,我认为小学生不应该玩网络游戏。首先,玩网络游戏很费时间。在我们小学生的生活中,最宝贵的就是时间。俗话说“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一旦我们荒废了宝贵的时间,以后再怎么懊悔,付出再多也无法追回了。
其次,玩网络游戏会影响我们的学习成绩。学习是我们小学生的主要任务。网络游戏就像一张无形的大网,会在我们毫无察觉的情况下悄悄网住我们的手脚。网络游戏中的场面十分绚丽多彩,让自制力不强的小学生们只要看过一次,就被深深地吸引住,就会一直想着去玩。吃饭的时候想着去玩,学习时也想着去玩。所以学习时不认真,学习成绩直线下滑。有的同学沉迷于电脑游戏,有时直接打一个通宵,第二天上课时精神不好,也是成绩下滑的主要原因。
而且,玩网络游戏对我们的身心健康有害。有些同学长期玩网络游戏,导致严重的视力下降,早早地戴上了近视镜,严重的甚至视网膜脱落。玩网络游戏时,我们的眼睛一直盯着电脑屏幕,电脑散发出的辐射就在伤害我们。网络游戏对小学生的毒害太深了。
我这里还有一个网络游戏对小学生的危害的案例:2006年3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某中学有三个学生,在网吧通宵玩电脑游戏后,准备回家,又累又饿,坐在铁轨上休息,不知什么时候就睡着了,其中一位同学已沉迷电脑游戏中长达3个通宵。一列火车疾驰而来。一个同学滚下铁轨死里逃生,另两个瞬间便告别了美好的青春年华。幸存的那位同学后来说:“如果不是在网吧玩昏了头,我的同学会被火车惊醒,他们决不会死。
也许有些同学会说,你说了那么多玩网络游戏的危害,难道网络游戏就没有一点好处吗?其实,玩网络游戏也有一些好处:适当地玩网络游戏可以放松我们紧张的神经等。但是,这些好处比起危害真是少之又少。
网络是一个百宝箱,网络上的知识值得我们学习。但是,当面临网络游戏时,一定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别被网络游戏这张大网网住了手脚。在这里,我向小学生们呼吁:为了我们的身心健康,让我们远离网络游戏吧!
网络游戏的危害有什么网络成瘾现在已经成为危害青少年儿童成长的一大普遍问题了,我也是高中生,我就用当时我参加普通话考试时找的些材料来和大家说说吧。
俗话说"存在即有理"!网络游戏的存在必然有其生存的土壤,这土壤便是广大的网络游戏玩家,因此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网络游戏是不能采用强制手段进行硬性的禁止,这也就是说明网络游戏永远不可以为此灭绝。
毛主席说过“凡事皆有两面性”网络游戏的根危害本是我们玩家自己内心产生的,只要我们***把网吧控制住,把不健康网络控制住,相信网络给别人带来的在也不会是厌烦感`而是一种和现在看电视一样的生活基本方式!
您问的网络宪法,中国现在虽然没有出台`但是从《网络经营条例》上来看,国家对网络的规定在不断的成熟!相信在不久,我国关于网络控制法律就会出来了,现在不是网络游戏规定每天在线只能在5小时之内么?
另外你说“防”,现在的问题是“防”不胜“防”。国家在防,家长在防,老师也在防,但是,防不住的是,孩子们内心的诱惑,网吧经营者的诱惑,一些网络游戏对青少年的诱惑,这样`只能说,想要完全控制住网络`是要靠每一个人来行动的,儿童们只要能作到:“少上网”那也就是我们迈向成功的一步了!
关注青少年网络成瘾症
网络成瘾症与烟瘾、酒瘾、毒瘾以及病理性赌博等成瘾类病症类似,一旦形成,戒掉比较困难,因此网络成瘾症主要在于预防。专家表示,这需要个人、家长、学校以及***部门的共同参与。
--青少年自身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上网前要计划,明确上网的目的和上网的时间,避免无节制的上网。如果不是为了工作、学习,而主要为了娱乐,则更需要计划上网。漫无目的地“冲浪”、沉迷于网络聊天或网络游戏,时间会在不知不觉中流失,尤其把它当成一种缓解精神压力时更应该节制,一般每天不超过2小时,且中间休息15分钟。
--青少年要培养其他的兴趣爱好、丰富业余生活。业余时间多参加体育、文化娱乐或交际活动,不仅充实了生活,而且提高自己处理现实问题的能力,从而避免依赖于虚拟的网络世界。
--家长、学校和社会要共同参与。家长和老师要提高对网络的认识,既不能放任孩子上网“开阔视野”,直到成瘾才引起重视,也不能因担心网络危害而过分控制孩子上网,这会迫使他们走到社会上非法的网吧而事与愿违。家长和老师要通过正确引导和合理监督,不仅直接控制青少年在家、在学校上网的时间,而且要提高他们合理使用互联网的能力。学校开展学生上网教育,提高校园上网场所和上网监控,丰富校园生活无疑会减少网络成瘾的发生。此外,***部门要加强商业网吧管理,严格控制网络色情等不健康文字、图片、音像信息传播、打击非法网站,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如果已经网络成瘾,专家建议到网络成瘾防治中心等专门机构治疗。据介绍,目前国内已经出现网络成瘾防治中心,在其中可以得到健康的利用网络防止网络成瘾的知识,还可以提供一般性心理治疗。在专门的心理治疗或精神疾病治疗机构,可以得到正规的心理治疗,同时可以找出并治疗合并的心理问题或者精神疾患,如果网络成瘾严重则需要住院治疗。
一个网络成瘾症的典型病例
网络成瘾症已经成为一种青少年比较常见的精神疾病,在心理咨询或者精神科门诊中,网络成瘾病例陆续出现。下面是一个典型病例:
刘某某,17岁,曾经是某城市重点中学高材生,先后多次获得省级、国家级竞赛大奖。2000年9月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一所名牌大学,成为令人羡慕的骄子。然而,入大学后因想家感到精神空虚,为了充实课外生活,开始涉足网络游戏。他打败了一个又一个的网上对手,对游戏级别的追求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沉迷于网络之后,刘某经常在网吧玩通宵,上课没精神,旷课次数越来越多。他将父母给的零花钱几乎全部用于上网,零花钱不够,就挪用生活费,最后还不够,开始赊帐,撒谎向父母要钱。结果期末考试四门不及格,被学校劝退。刘某被训斥责备后曾表示坚决纠正错误,但是此时他已经深陷泥潭不能自拔,不能上网即坐立不安。几天后,不辞而别,又回到网吧,连续10天吃住在网吧。被家长找到后,发现他面黄肌瘦、衣着不整,还欠了一***债,故被强行送到医院。刘某被带到医院后,精神萎靡,面带抑郁,焦虑不安,知道这么做自毁前程,辜负了父母一片期望,却控制不住上网的冲动,满脑子是游戏内容,睡眠困难。经1个月的住院隔离脱瘾、药物以及心理干预等综合治疗痊愈出院。
如何判断已经网络成瘾?
如何判断已经网络成瘾?据专家介绍,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诊断标准,其中有两个诊断标准比较常用:
心理学家杨提出诊断网络成瘾的10条标准:
上网时全神贯注,下网后仍念念不忘上网之事;总嫌上网时间太少而不满足;无法控制上网;一旦减少上网时间就会烦躁不安;一上网,种种不愉快消失,精神亢奋;为了上网而荒废学业、事业;因上网失去重要的人际交往、工作等;不惜支付巨额上网费用;对亲友掩盖自己频频上网的行为;下网后有孤寂失落感。
符合以上标准的4条或4条以上,就可诊断为网络成瘾。
心理学家布瑞德提出的诊断网络成瘾的标准是:
以下表现必须出现:一心想着上网,包括回想以前的网上活动,或期待下次上网;需增加更多的上网时间以获得满足感;多次努力控制、减少或停止上网,但未能成功;在努力减少或停止上网时,感到烦躁不安、闷闷不乐、忧郁或易发脾气;上网的时间比计划的要长。
同时至少有以下表现中的1条:因为上网,妨碍或丧失了重要的人际关系或工作,或失去教育与就业的机会;对家人、好友、治疗者或其他人说谎,隐瞒上网的程度;把上网作为逃避问题或缓解无助、嫉妒、内疚、焦虑、抑郁等不良情绪的方法。
专家表示,网络成瘾与精神医学中的药物依赖和病理性赌博等成瘾性行为比较相似,因此其诊断标准也比较类似,这些诊断标准具体、明确,容易操作,可以作为自测或他人评定工具。
5类精神障碍的人是网络成瘾症的高危人群
什么样的人容易产生网络成瘾?心理学专家表示,具有5类精神障碍的人是网络成瘾症的高危人群。
--人格障碍:一些分裂型人格障碍者常常合并网络成瘾,人际交往以及控制力的不足使他们容易产生瘾性行为。
--心境障碍: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常常同时会引发成瘾行为。
--心理应激反应与适应障碍:上网作为一种对心理应激的反应和应付挫折的手段,可以缓解应激带来的情绪紧张和自我挫败感,因此会产生网络成瘾。
--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前驱阶段和慢性期可能会表现为上网成瘾以及其他方面的异常。患者对正常的工作、学习不感兴趣,而对成瘾性事物过分依赖。
--青少年品行障碍:青少年的心理特点使得他们是网络成瘾的主要受害者,上网成瘾行为是其突出的行为问题之一。
据专家介绍,在日常生活中,网络成瘾者往往表现出一些独特的人格特点,包括:喜欢独处、敏感、倾向于抽象思维、警觉、不服从社会规范、倾向于激动、烦恼、忧虑、抑郁、烦躁不安、易受环境的支配、易失眠、遭遇挫折时容易沮丧悲观、缺乏与人接近的勇气等。
此外,一些与抑郁相关的人格特征,如低自尊、缺乏动机、寻求外界认可、害怕被拒绝等也可能是网络成瘾发生的原因。研究还发现,具有高度的厌倦倾向、孤独、社会焦虑、自我封闭等性格特点的人均容易发生网络成瘾症。(完)
如何避免网络游戏的危害?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作为新兴的信息传递工具,以其快速、广泛的内容、开放的环境等功能而受到大众的喜爱。它是我们知识的媒介,能快速的学到一些有用的知识,但是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络游戏、黄色、暴力等不健康的东西也开始影响了青少年。
网络游戏是一种全新的娱乐方式,网络游戏通过其中的角色扮演会让你产生兴奋感,但是除了享受网络游戏带来的便利和快乐的同时,大学生也面临着暴力游戏带来的巨大诱惑和威胁,尤其是部分大学生对暴力游戏非常痴迷,对大学生身心和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网络游戏带来哪些危害呢?
1、长时间的网络游戏会引起视力下降;
2、简单重复的按键,手指和手腕极易受伤;
3、电脑产生大量的辐射,长时间使用电脑会受到辐射的危害;
4、对于网络游戏成瘾的青少年来说,会造成青少年的人格畸形,因为现在的网络游戏大
以暴力为主,很多青少年为了寻求在生活中无法得到的***及优越感迷恋上了网络游戏,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导致他们性格的畸形。他们在现实生活中体验到类似网络暴力的情感和环境时,往往容易丧失理智,会毫不犹豫地把游戏中的行为运用于现实的人际冲突,从而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
5、对于在校学生而言,迷恋网络会影响学习;
针对这些危害如何预防呢?
(一)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管理对网络游戏市场的管理,***部门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首先,我们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经营行为。其次是要
加强网络监管,净化网络内容。同时,还要尽快建立并完善一批适合大学生的网站,构建健康的网络游戏环境。
(二)大力提倡、开发并推广内容健康的网络游戏作为时代发展的产物,网络游戏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该大力提倡、推广有价值的内容健康的网络游戏。通过高品质、积极健康的游戏内容来引导广大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游戏娱乐观。
(三)学校要加强引导和教育,学校应教育大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帮助他们认识网络的积极作用和负面影响;让他们了解网络在信息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同时,通过开展课堂网络教育、开展网页设计、网络征文、举办网络宣传、参加社会实践等活
如何将网络游戏的危害降到最低这个,还是说自控能力吧,自控能力好的人,应该没什么太大危害,要是自控能力不强的话,呵呵,沉迷于游戏世界无法自拔。
网络游戏有危害吗当然有,这还有说?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音像制品;
(二)游戏产品;
(三)演出剧(节)目;
(四)艺术品;
(五)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对互联网文化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初审,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第七条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八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文化部审批。
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报文化部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
(三)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对申请设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批准文件编号,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改变名称、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应当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持文化行政部门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到当地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十四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应当在3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并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须报文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企业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文化部或者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请文化部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原审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注销批准文件,同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互联网文化单位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
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八条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实行审查制度,有专门的审查人员对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审查,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合法性。其审查人员应当接受上岗前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记录备份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办审核手续。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法理依据
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规定的较为滞后,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没有对“虚拟财产”的数据资料做出规定,玩家对虚拟数据的权利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九项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一项,因此使得“虚拟财产”的权利主张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尴尬之中。但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我们应该用动态的眼光看待财产的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
在《民法》教程中,也将财产分为三种类型,即一种是静态的财产,就是物权里面所说的,包括所有权等。第二种是动态的财产,就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比如说订立合同,你买人家东西,要给人家钱,财产是在交易当中的财产,第三种财产就是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里面体现的财产。这三个是目前国际上通常讲的三种财产,那么现在是不是还应该有一种网络当中的“虚拟财产”,我觉得应该看到,它也是一种财产,或者将“虚拟财产”归于一种特定的无形财产,使其在现有的法律中,当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或盗窃时有法可依,不会造成“虚拟财产”的财产权权利的主张陷入尴尬局面。
网络“虚拟财产”发生纠纷取证困难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很多游戏很难去判别这个物品是不是你自己直接取得的,这种方式在目前可能还有一些困难。
一是“虚拟财产”的诈骗存在取证难的问题,现实生活中银行存款有存款单、购物有发票凭据,但在网上,所有电子数据都存放在运营商的服务器中一旦丢失,很难找回,而且没有规范的法律依据,运营商未必愿意付出较大成本来为客房提供相关证据;
二是网上追查犯罪嫌疑人也有相当难度。在网上,多数玩家不用实名注册,即使查到了某个ID号,你也不清楚对方的真实情况。
、“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亟待完善
就目前情况看,网络游戏玩家的“虚拟财产”失窃被盗,基本还达不到新刑法中规定的“互联网犯罪”的程度,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又存在着对“财产”概念的盲区。尽管很多专家都赞同为虚拟财产“正名”,但专家们也承认,即便法律能确立“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如果缺乏可操作的关键的规则,执行中也存在一些考验。========================================================
1.现在网络上的法律还是一个空白,在这方面的问题没有采取重点保护.
2.如果把这事分析道现实社会上来讲,你是买东西的,他是卖东西的,你也看到他有东西,于是你拿钱去买,而最后钱给他了,不给你东西,这种属于民事诉讼.
3.况且还是异地作案,按照现在中国公安机关的做事风格的花,你就自认倒霉好了,有的公安民警连知道这是干什么的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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