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游戏开挂是属于违规行为,售卖外挂才属于违法行为。
外挂程序就是一种作弊程序,它通过欺骗或修改游戏程序达到作弊的目的。由于传统认知的影响,难免有人认为电子游戏本身是边缘性产业,因此忽视清理和打击外挂的迫切性。可以说这种观念既落后于时代,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法治、公平精神。
玩游戏开外挂,情节严重的会被封号。网络游戏虽是虚拟世界,但并非法外之地,游戏玩家仍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服务协议和游戏规则。
扩展资料:
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挂
人民网-小小游戏外挂,伤害公平市场竞争
人民网-用游戏外挂账号要被封三年一玩家状告腾讯
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观点辨析
(一)网络游戏中“外挂”之界定
关于外挂的概念,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多种观点,以下列举并分别评析之。
第一种观点认为,外挂是非官方故意编制、发行的,以复制修改或挂接等手段,破坏了网络游戏程序及其衍生程序和附属程序游戏规则的,且被官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可执行程序及其程序脚本。[1]可见,论者把外挂区分为官方和非官方两种形式。其中,作为原游戏开发商、运营商和代理商,以及由这些主体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主体实施的外挂行为并没有进入法律讨论的领域;只有那些未经官方权利主体许可开发、复制、发行、使用外挂程序并对网络游戏有计算机程序技术上的不利影响的非权利主体所进行的外挂行为方有探讨的必要。外挂除了“破坏”作用,还有“辅助”、“练级”等作用。该观点把外挂的作用限定在“破坏”作用上,有不当限制外挂成立范围之嫌。而且,它把“官方命令禁止”作为外挂的要件,似乎本末倒置。一般来说,首先要确定哪些程序是外挂,然后才能确定哪些外挂是侵权及违法,进而才能确定是否应当禁止。如果官方的禁止成为外挂的判断标准,那么,禁止的范围本身就失去了讨论的空间。再者,官方禁止的是否就一定是违法的呢?知识产权作为专有权利和大众权利的平衡器,不可能任凭专有权人说了算。因此,“命令禁止”之类的要件存在不当的偏向,不宜采取。
第二种观点认为,外挂程序是故意编制的、以对网络游戏或者包含网络游戏在内的一系列程序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并非网络游戏本身客户端程序的程序。[2]在该论者的定义中,外挂包含变速器,同时排除软件补丁。外挂原是一项计算机技术,因此,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定义外挂有其合理性。从这个意义上讲,该观点有一定妥当性。但是,在法律领域讨论外挂的问题时,不可能仅从价值无涉的技术层面进行,因为法律对于无害的外挂和有益的外挂程序不会禁止,甚至会保护。那么,用“影响”一词概括外挂在法律层面上蕴含就未免过于宽泛。这是该观点不足取之处。
第三种观点认为,游戏外挂是一种恶意破坏程序,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功能,用来修改、破坏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的设计与结构,通过外挂运行程序与合法出版的网络游戏程序挂接,让用户迅速提高游戏水平,但同时会造成游戏用户间的不平等,缩短游戏运营寿命。[3]这与前述第一种观点一样,在外挂作用的问题上只限于“破坏”,是存在问题的。同时,它指称的“让用户迅速提高游戏水平,但同时会造成游戏用户间的不平等,缩短游戏运营寿命”云云,脱离了外挂的本质特性。因为除了外挂程序,还有“插件”等程序可以迅速提高用户游戏水平,造成游戏用户之间的不平等。
第四种观点认为,软件外挂属于计算机软件的一种,具备计算机软件的所有特征,是附属于主软件但又对主软件在界面上、功能上、性能上的增强或者削弱具有一定的功能。该论者还通过示例说明其对外挂的理解,当用户使用浏览器在因特网上浏览网页时,如果网页里有多媒体档案,例如Flash文件,这个时候用户就必须在浏览器上安装可在线播放Flash文件的外挂程序——Adobe公司出品的AdobeFlashActiveX软件,这样才能顺利看到动画效果。如果用户没有安装外挂程序,也不会影响到主程序(如浏览器)的正常运行。
卖外挂犯法,“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此种行为不仅可能会侵害了著作权人、出版机构以及游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可能会扰乱了互联网游戏出版经营的正常秩序。
一、根据相关规定卖外挂犯法吗?卖外挂犯法。根据《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私服”、“外挂”违法行为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二、非知识产权所有人除了不能实施卖外挂行为外,也需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1、《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扩展资料:出售外挂,属于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非法制作销售挂接互联网游戏运行的程序,谋取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律将“外挂”行为定性为是互联网非法出版活动,故此任何的网站不得实施卖“外挂”等的行为。为了防止此类行为发生的概率,相关国家部门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一旦发现卖“外挂”存在,该网站有可能会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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