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1-2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9-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8-29)
文化部关于实施《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2013-8-12)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2013-2-25)阅3125次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2013-1-30)阅3659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国务院——(2013-1-30)阅5690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12-28)阅7907次
·证券期货业网络时钟授时规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12-26)阅269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2-12-17)阅12480次
·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工作指引
/文化部——(2012-9-24)阅3594次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2-7-6)阅2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业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2012-5-15)阅1356次
·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2-3-12)阅3715次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关于促进快递服务与网络零售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邮政局商务部——(2012-2-27)阅2608次
·商务部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网络零售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2011-12-23)阅2046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权假冒专项行动总结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2011-6-30)阅3400次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2011-6-27)阅6145次
·关于进一步推进网络购物领域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动的通知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1-4-21)阅5330次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
/文化部——(2011-1-7)阅4021次
·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商务部——(2011-1-5)阅4917次
·知识产权局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2010-12-28)阅5388次
·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2010-12-7)阅3977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地下钱庄和网络炒汇等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处罚情况的通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11-5)阅4362次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9-26)阅1607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8-31)阅24662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0-8-4)阅2762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络运行和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0-8-4)阅3903次
·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加强网络游戏市场推广管理制止低俗营销行为的函
/文化部——(2010-7-6)阅2676次
·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2010-6-24)阅3353次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6-22)阅4982次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部——(2010-6-3)阅7163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5-31)阅12693次
·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1-21)阅4278次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网络道德教育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通知
/教育部——(2010-1-13)阅1923次
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其中,在民事责任里,明确指出:
第三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被告仅提供被诉侵权信息的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网络技术服务,未从服务对象侵权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且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一般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审查】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被诉侵权信息侵犯他人权利的,可根据案件情况认定其应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4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网络游戏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引(试行)》,对网络游戏纠纷案件的权益保护、侵权认定和赔偿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判断游戏画面是否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一般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具有独创性;(2)是否可借助技术设备复制;(3)是否由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构成;(4)因人机互动而呈现在游戏画面中的视听表达是否属于游戏预设范围。
判断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是否具备独创性,主要考虑其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以及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和设计。
第十九条【游戏直播画面构成作品的审查】直播电子竞技赛事活动所形成的游戏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
游戏主播个人进行的,以自己或他人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为基础,伴随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元素的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构成要件的,应予保护。若直播画面伴随的主播口头解说及其他元素仅系对相关游戏过程的简单描述、评论,不宜认定该直播画面独立于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构成新的作品。
第二十条【游戏用户对游戏画面定性的影响】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
若游戏为游戏用户预留创作空间并提供创作工具,游戏用户在游戏预设的视听表达范围以外创作了其他表达元素,相关创作成果符合作品构成要件,该游戏用户作为相关创作成果的作者享有相应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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