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侵权抄袭的界定是:游戏中的文字、图案、音乐等可能构成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以及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游戏中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游戏抄袭根据抄袭内容不同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一、纯粹代码抄袭,此类一般较为复杂,主要可能为游戏中某种特定效果(比如游戏引擎之类的),或者游戏运营的形式等纯粹技术上的抄袭。涉及到的法律层面可能为专利侵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如老员工出去使用公司原代码再创业),这种认定较为复杂,必须专业人士鉴定,但一旦落实,那是基本无法翻身,毕竟代码这个东西大多数公司都会在里面留下自己的痕迹。
二、游戏玩法抄袭,此类大多数是我们普通玩家口中所说的抄袭如DOTA和LOL,LOL和王者荣耀等,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只保护表达,纯粹的游戏玩法并不受到保护(全世界均如此),故该类所谓“抄袭”在法律层面上并不构成抄袭
三、游戏内容抄袭,此类分类较广,根据不同要素可能构成不同侵权。例如游戏画面、游戏人物形象、游戏背景故事、游戏装备名称介绍、游戏图标、游戏人物动画效果等具体内容的抄袭。此类案件也是我国目前法院审理的最多的案件,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知名游戏的抄袭诉讼赔偿额已越来越高,屡屡破下记录(500万以上),但跟抄袭者所获实际收益相比,仍然太少。
多数游戏在遭到抄袭之后通常会以“侵害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名义进行起诉。其中“侵害著作权”显然能够更为直接地定义什么是抄袭行为。
在著作权侵权判断中,实质性相似+接触是主要判断标准。所谓的“接触”不难理解,指的是在先作品能够被接触到的可能性,游戏毕竟是流传于网络的电子产物,多数情况下想要举证游戏面世的先后顺序不会太难。
所以多数情况下的核心问题往往会落到2点:
1.原告认为被抄袭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2.该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可以细分为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九类,不同作品类型对“实质性相似”各自有不同的判断思路。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电子游戏中涉及到的元素比较多
游戏中以静态形式呈现的元素,比如人物形象、服饰配件、游戏背景、游戏道具、游戏APP图标等均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游戏中还有很多静态立体效果图、渲染图、游戏界面(如主界面、操作界面)等同样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登记。
游戏中的动态特效、动态场景、过场动画、动画宣传片等,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可以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按照“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来登记。
游戏中的原创音乐如背景音乐、主题曲、角色专属乐曲等,其曲谱如五线谱、简谱、打击乐谱等可以作为“音乐作品”登记。
游戏中的角色介绍、世界观设定、场景介绍等,如果形成一段完整的内容且具有独创性,就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登记。
描述游戏中地理现象的场景地图,因其反映了一定的个性与智力创造性,绘制过程中设计者进行了一定艺术处理,可以按照“图形作品”来登记。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自媒体、音乐、设计等互联网产业的蓬勃发展,带动了内容的发展与传播,但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挑战,互联网版权保护从版权登记到诉讼维权都面临各种难题。为有效解决传统版权登记耗时长、费用高、程序繁琐等问题,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与版权局合作,利用区块链技术推出了在线版权登记服务,帮助用户快速完成在线作品版权登记认证过程,在作品确权方面,微版权通过SHA-512哈希算法、时间戳服务、PBFT共识算法,对原数据进行加密运算,把存证主体、存证时间、存证过程和存证内容等生成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加密存储到区块链上,有效保障存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用区块链技术,构建数字版权新生态。
当然是保护得了,游戏策划案只要用某种载体表想出来都是受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且不管你有没有发表。这合作成游戏软件也是有区别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载体,不管你的做哦你是什么样的主要用一定的形式便偶像出来那么就受法律保护。这和ls的是不是想法没有关系的。只要有人用了你的游戏策划案而没有经过你的许可那么你都是可以要求他支付报酬或是告他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中的除发表权外的人身权和所有财产权。
登陆了继续回答你的问题。
这是不用变成一本书的,而且和商业秘密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商业秘密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综合,是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主题则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和你的游戏策划书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在针对楼下的说法,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不管你写了什么,哪怕是永动机的说明书,只要是你将自己的想法用特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个载体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是属于自动进行保护的问题。就你的游戏策划书来说,不管将来能不能做成游戏,或是你不想做游戏了把它做成其他东西,这和你的策划书手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是没有一点关系的,这点我想楼下也是应该知道的吧。对于一些关于著作权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可以找一些注释出安全的书来看一看。
另外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我认为和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况且对于举证责任来讲也并不是仅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证明责任的。如果向楼下所说的举证之问题,那也是有文学作品类或是文字类的著作权保护客体在举证事都会出现的问题么。
当然,如果对方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十二条合理使用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lz可以自己找来看看。
上一篇:电子游戏的知识产权
下一篇:电子游戏的知识和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