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要求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每款产品需到新闻出版署做一次互联网出版备案,通常也称游戏版号;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游戏版号一般是运用到游戏开发好的产品,需要上线用到;而著作权是当你游戏开发完成,只要满足独创性要求,你就自然获得了游戏软件的著作权。
当然是保护得了,游戏策划案只要用某种载体表想出来都是受我国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且不管你有没有发表。这合作成游戏软件也是有区别的,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载体,不管你的做哦你是什么样的主要用一定的形式便偶像出来那么就受法律保护。这和ls的是不是想法没有关系的。只要有人用了你的游戏策划案而没有经过你的许可那么你都是可以要求他支付报酬或是告他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中的除发表权外的人身权和所有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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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用变成一本书的,而且和商业秘密也是没有什么关系的,商业秘密是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的综合,是专利法的保护范畴,主题则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和你的游戏策划书是完全没有关系的。
在针对楼下的说法,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不管你写了什么,哪怕是永动机的说明书,只要是你将自己的想法用特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个载体就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是属于自动进行保护的问题。就你的游戏策划书来说,不管将来能不能做成游戏,或是你不想做游戏了把它做成其他东西,这和你的策划书手否受著作权的保护是没有一点关系的,这点我想楼下也是应该知道的吧。对于一些关于著作权法的基本问题和原则,可以找一些注释出安全的书来看一看。
另外关于举证责任问题,我认为和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况且对于举证责任来讲也并不是仅仅依靠谁主张谁举证来分配证明责任的。如果向楼下所说的举证之问题,那也是有文学作品类或是文字类的著作权保护客体在举证事都会出现的问题么。
当然,如果对方属于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十二条合理使用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lz可以自己找来看看。
电子游戏中涉及到的元素比较多
游戏中以静态形式呈现的元素,比如人物形象、服饰配件、游戏背景、游戏道具、游戏APP图标等均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游戏中还有很多静态立体效果图、渲染图、游戏界面(如主界面、操作界面)等同样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登记。
游戏中的动态特效、动态场景、过场动画、动画宣传片等,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可以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按照“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来登记。
游戏中的原创音乐如背景音乐、主题曲、角色专属乐曲等,其曲谱如五线谱、简谱、打击乐谱等可以作为“音乐作品”登记。
游戏中的角色介绍、世界观设定、场景介绍等,如果形成一段完整的内容且具有独创性,就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登记。
描述游戏中地理现象的场景地图,因其反映了一定的个性与智力创造性,绘制过程中设计者进行了一定艺术处理,可以按照“图形作品”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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